不赞同同性恋婚姻

我不反对同性恋,但我不赞成同性婚姻。
圣经对信上帝的人来说,有了一个属灵在生活总体上的行事大纲和规范。
圣经对当代的许多问题仍然都有着答案(几乎可以说有全部问题的答案),在于我们理不理解,能不能好好理解。
信上帝的人不能不考虑圣经给我们的教诲,哪怕充满狐疑。
圣经中对婚姻做了非常明确的说明,女人是男人的一根肋骨,婚姻中的两性是一体的。若随便离婚另娶另嫁就是淫乱。
于是人说:这样啊?那不娶好啦(也就是现代人的不结婚嘛)。
基督耶稣又说:这话不是人都能领受的,独赐给谁,谁才能领受。因为有人生来是阉人…..等等等等
所以,从圣经中看出,基督耶稣早就对现代无性婚姻和婚姻的各种各样复杂而具体的情况做了提早的伏笔。婚姻里有比仪式或形式更重要的东西。
神并没有坚持凡是个人一定要选择婚姻,但如果选择了,那就有一种忠贞、承诺和信实,正如信神。但离婚也不一定不忠贞,因为个体和婚姻的情况千差万别,神自有祂的公断。
圣经中对婚姻有着明确而具体的说明是男女之间的结合,那么同性就不好称作婚姻了。
正如现在有些发达国家现在有很多不管异性同居或同性同居,或许不进入婚姻,但承认其的伴侣关系和相应的一些社会事宜。
所以,到底需不需要给同性伴侣一个婚姻的法理确认,很值得商榷。
如果亲兄弟俩人有一天到法院要求登记同性婚姻。又提出了新的问题,直系血缘可否成婚呢?然后人家说我们又不会生育,直系血缘有何不可?爱嘛!然后其实人家又是以这种方式逃避遗产税等而不是真的同性恋。
所以,个案的问题是相当复杂的。并不是一个承认同性婚姻就那么简单了。
有许多法律技术、文化信仰、社会伦理等许多细节要考虑的。
比如有的同性恋不想登记同性婚姻,如果是变性人跨性别者坚持认为自己心理上是个女的,而另一方是男的,这可能就不叫同性婚姻,这是心理认知上的男女婚姻,只是其中一方暂时还没有改变性器官罢了。
到底以心理认知还是生物学认知为标准?到底该享受异性婚姻待遇还是同性婚姻待遇呢?(比如最近美国有对男同伴侣无法为领养的外国孩子找到获取美国公民身份的法理依据是否就可以以此为借口(不论真假)而要求与异性婚姻一样享受同样的收养子女公民权利呢?)
既然异性结合才叫婚姻,为什么同性承认同居关系一定要套用婚姻这个名词吗呢?何不另有说法,这样既尊重了现实中同性同居关系的事实,但又不违触圣经中上帝对世人的教导呢?
既然都发明了同性恋、跨性别等等许多这样的新说法,那么对所谓的同性同居关系完全也可以发明新词,为什么一定要纠结那个“婚姻”本来就是专指异性组建家庭的词呢?
爱是无罪的。但同性之间以所谓婚姻这种形式来确认他们之间的忠贞,对基督教信仰者的我们来说尚需讨论、科研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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