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内地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颁布于1987年

新中国内地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公报颁布于1987年12月7日,以下为部分内容: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进行了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并由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教委、公安部、财政部和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等部门联合组成的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

经过两年多时间的充分准备,大陆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于1987年4月1日开始全面调查。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和调查区各族人民的大力支持下,420个调查队、10815名队员和3万余名干部、陪调员共4万多人,逐户进行认真调查登记,至5月中旬全部完成了入户调查、复查和调查质量抽查任务。经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手工汇总数据和调查质量进行综合审核,证明这次调查是成功的。现将全国手工汇总的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调查的基本情况

这次调查采用概率比例抽样方法,在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抽取424个县(市、市辖区),再逐级抽取乡(镇、街道)和村民(居民)委员会,共3169个调查单位,平均每个调查单位500人左右。

全国共调查了369816户、1579314人,调查总人数占全国总人口数的1.50‰。

住户调查员入户见面1537455人,占调查总人数的97.35%;按照《残疾人命查表》,筛出可疑残疾人176888人,占调查总人数的11.20%。眼科、耳鼻喉科、儿科、骨外科和精神科医生分科对筛出的可疑残疾人逐人进行检查、诊断,并按分类的《残疾标准》确定残疾人和划分残疾等级。

二、残疾人数及其比例

调查结果:有残疾人的家庭66888户,占调查总户数的18.10%;确定视力、听力语言、智力、肢体、精神病五类残疾和综合残疾共77343人,占调查总人数的4.90%。各类残疾的人数及各占调查总人数的比例分别是:听力语言残疾26516人,占16.79‰;智力残疾15233人,占9.65‰;肢体残疾11304人,占7.16‰;视力残疾11303人,占7.16‰;精神病残疾2907人,占1.84‰;综合残疾10080人,占6.38‰。

根据这次抽样调查的结果推算总体,全国各类残疾人的总数约有5164万人。其中:听力语言残疾约1770万人;智力残疾约1017万人;肢体残疾约755万人;视力残疾约755万人;精神病残疾约194万人;综合残疾约673万人。

三、调查质量的抽查和评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入户调查、复查完毕后,按照《登记质量抽样检查细则》的规定,随机抽取86个调查单位重新人户核查。经对10080户、43228人的核查结果:住户调查人数的差错率为1.06‰,残疾人数的差错率为1.16‰,符合设计的质量要求。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精确度在95%以上,超过了原设计的要求。

这次调查的全部资料,正由国家经济信息中心用电子计算机进行处理。经机器处理的丰富数据,将为今后发展我国残疾人事业提供可靠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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