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第一部教育督导法规是《教育督导条例》
2012年10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专门的教育督导法规《教育督导条例》正式实施。
10月11日,新中国最高规格的教育督导机构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成立,首批聘任171位国家督学。这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颁布后,教育改革与发展历程中的又一里程碑。
《教育督导条例》对教育督导的适用范围、原则、机构、队伍、实施及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从此,教育督导有法可依,教育改革与发展更添动力。
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委员王湛指出,《教育督导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完善教育的基本制度,形成与决策、执行相协调的更为有力的教育督导制度,推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有利于加强依法对各级政府履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监督,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所应承担的教育职责;有利于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对各级各类教育的监督保障作用,督促学校依法办学,按照教育规律办学,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教育价值观、质量观和政绩观,共同营造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教育氛围。
新组建的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以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求为导向,遴选聘任国家督学。他们从人数上比上届增加近一倍,从层次上涵盖各级各类教育,从范围上吸纳多个部门、多个领域,从结构上实现行政管理、教育科研一线并重,中央、地方并重,各级各类教育并重。从此,教育督导的实施机构更加权威,教育事业的督导规范将更加深入。
要坚持把教育督导工作放在经济和社会对教育宏观要求的大背景下去开展工作,使自己成为有较高理论素养和较高政策法律水平的教育专家;要与时俱进,创新督导理念、组织形式、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增强教育督导工作的预见性、可操作性和科学性;要关注教育改革发展的热点、难点,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提供有分量的决策咨询报告,这是教育督导队伍的职责与使命,也是教育督导改革的目标与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