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首部道路交通安全法颁行于2003年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003年10月28日下午几乎全票通过了备受社会关注的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人为本、公平与便民的原则成为这部历经四次常委会审议的法律的最大特点。
公安部提供的数字表明,2002年中国交通事故死亡近11万人,平均每天死亡300人,人数居世界第一,尽快出台一部道路交通安全法成为中国社会各界的共识。
2001年12月24日,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在草案的审议过程中,农用机动车的管理体制、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和抢救费用的支付、机动车安全检验条件等几乎所有的争议都围绕着如何体现以人为本、与民方便的原则。
有关农用车的管理成为争议最多的问题之一。几经争论,最后通过的法律决定,拖拉机等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活动的农机由交管部门委托农业(农机)部门负责管理。为了方便农民、减轻农民负担,法律规定农业部门在交通安全法实施前已经发放的机动车牌证继续有效,不必重新换发。
最初的草案是这样规定的:行人和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损失……,超过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金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
在分组审议这部法律草案时,这一根据过错原则进行责任划分的规定引发了委员们激烈的争论,不少委员认为,与机动车相比,行人和非机动车处于弱势地位,发生事故后受到伤害最大的肯定是非机动车一方,法律必须注意保护弱者的权益,文字上的公平只能导致实际上对弱者的不公平。
这种以人为本的出发点让大多数委员最终选择了过错推定原则,否定了“撞了白撞”的条款,规定被改为:机动车与行人或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违反交通法规,且机动车驾驶员已经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责任。
以人为本的原则还体现在对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上,通过后的法律明文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交警赶赴事故现场后,应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来自普通老百姓的呼声始终是草案讨论时委员们关注的焦点,最后通过的法律增加了不少体现便民和效率原则的新条款。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当事人对事实没有争议,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在城市的主要人行道应当规划设置盲道,而且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必须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规定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解决肇事者逃逸后的治疗费用等过去非常棘手的难题。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在法律通过后指出,以人为本、与民方便已经成为中国立法机关制定和修改各项法律的重要指导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