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第一例增值税判案发生于2001年
2001年12月13日国务院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组检查认定,汕头(今广东省汕头市)、普宁(今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两地犯罪分子伪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2万份,虚开金额共约323亿元,号称“共和国第一税案”。
检查人员发现,有的虚假企业不仅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甚至还被外经贸部门评为省、部级“出口创汇先进单位”;工商管理失控、虚假企业成堆。“807”工作组进驻后,当地曾一次注销上千家企业的工商登记;一些金融机构对大额提现放任自流;外汇管理部门个别人,为骗税分子节约骗税成本出谋划策;海关监管下的运输车队全是个体车辆挂户,许多所谓从事出口货物运输的车辆甚至是报废车、拖拉机,使海关出货情况无法查清。
有的基层政府领导,直接指挥财政所长、税务所长为虚假企业服务;有的税务干部,自己开办多家虚假公司,骗税数千万元;在犯罪分子的笔记本上,记录着向海关人员送出巨额现金;地下钱庄把上百亿元的资金,在极短的时间内频繁划转、提现并套换外汇。
2001年10月底,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16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20名被告人和7个单位被告作出判决。至此,潮阳、普宁两地骗取出口退税案中,已有30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19人被处极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