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地首例“流氓软件”侵权案以原告败诉告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6年11月17日判决一起“流氓软件”侵权案,此案是中国有关“流氓软件”侵权案的首次判决。
原告董海萍针对“雅虎助手”软件而向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国风因特软件(北京)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因证据不足被朝阳法院一审驳回而败诉。
据了解,原告董海萍是民间松散组织“中国反流氓软件联盟”的发起人,2006年9月以来,他提起了多例“流氓软件”侵权诉讼。
原告董海萍诉称,自己2006年8月从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雅虎中国网站下载并使用了国风因特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生产的“雅虎助手”软件。事后发现,该软件无法通过正常方式卸载干净,其残留部分始终随电脑的启动自动运行,占用电脑的CPU及内存资源,并感染了电脑中的系统文件,最终导致自己的电脑硬盘损坏,严重影响电脑的正常使用。
董海萍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礼道歉,将其电脑恢复至安装“雅虎助手”前的状态,并赔偿经济损失和证据保全公证费1094元。
法院认为,董海萍使用“流氓软件清理助手”检测的软件为“3721上网助手”,却没有证据证明该软件与自己使用的“雅虎助手”属同一软件。检测结果无法证明“雅虎助手”软件存在侵权行为。现董海萍进行检测使用的两款软件并未取得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因此,法院无法确认,这两款软件检测结果的可靠性。
对于原告的电脑是否由于使用“雅虎助手”造成损害。法院认为,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雅虎助手”软件的行为与自己指认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朝阳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