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早实行全国义务教育制始于1912年
1911年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成立。建国后的1912年,国父孙中山立即开导要在全中国实行免费义务教育。于同年中华民国教育部规定:“初小、师范、高等师范免收学费”,在中国成为当时很多家境贫穷的学生接受教育的唯一途径。
1945年,中华民国政府从日本政府手中接收台湾。依据《中华民国宪法》第21条规定,人民有受国民教育(简称“国教”)之权利与义务,台湾民众自此接受到了公平的教育。中华民国政府在国共内战战败失守中国大陆后,中华民国义务教育仅能在其有效统治的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实施。
6-12岁之学龄儿童受的基本教育就是小学。1968年以前实施6年义务教育时(延续自中华民国大陆时期之政策),小学的正式名称是“国民学校”,简称“国校”。国校毕业后的教育就不是义务教育:先是“初级中学”,简称“初中”,要考取初中联考才能入学;公立初中考不取者,多报考私立初中。
1968年,在举步维艰的国情下,中华民国仍旧修改法律(没有修改宪法)将义务教育延长至九年,开始了九年国民义务教育。初级中学不但改称国民中学,还增设许多国民中等学校。国民学校也改称国民小学。高达80%的台湾人民因此受益,为台湾未来发展奠定了基础。小学高年级教育多流于应试的问题也获得改善。
台湾现行的国民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凡6-15岁之国民,应受国民教育;已经逾龄未受国民教育之国民,应受国民补习教育。6-15岁国民之强迫入学,另以法律定之(即强迫入学条例)。
虽然国中以后的教育不属义务教育,但大约94.7%的国中毕业生仍继续升学接受教育,大部份就读高中或高职,但也有少数国中毕业生不再升学,直接就业。
新中国方面,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规定中国大陆实行义务教育。随后在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义务教育法》中有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条款,这是中国政府推行的教育政策,旨在帮助全民都有机会接收9年的免费教育,以利于提高国民素质。
《义务教育法》第十条规定: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九年制义务教育,一般指小学六年、初级中学三年(或小学五年、初级中学四年)共计九年的教育。该法于1986年7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从法律上中国大陆已确立了义务教育制度。
虽然明确规定政府承担该项公共义务的法律至少可以上溯至1982年,但在此后约20年的时间内,中国政府实际未能完全履行该项义务,20余年间入学的中国大陆中小学生,均需在义务教育阶段缴纳学杂等费用。进入21世纪后,虽然一些地方开始对义务教育免收“学费”,但事实上九年制义务教育学校仍要收取书本费、杂费、信息(微机)费等费用,为了防止学校乱收费,增加学生家长经济负担,大陆已经开始实施中小学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
2005年温家宝总理承诺2年内在农村地区普及免收学杂费的9年义务教育,自2007年开始,大陆全境农村地区开始免收学杂费(私立教育除外)。早在此前,发达地区、部分城市或部分城市的城区开始免收学杂费。现今,义务教育免费(湖南省仍然存在很多地方的公立学校收费现象,而且比以往收费更高)已经在中国大陆全境基本实现。
随着社会的发展,延长义务教育年限至12年(2011年为止,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东省珠海市在内的部分地区已经实现12年义务教育)的呼声逐步增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