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最早的学制是清政府颁布的”奏定学堂章程”
学制亦称“学校系统”、“学校教育制度”,是一个国家教育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
它规定学校的种类,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和它们之间的衔接关系、入学条件、学习年限等。
学制的性质由教育目的和教育方针所决定,它反映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和生产力发展的需要。
中国古代就逐渐建立并发展了自己的学制。至唐代已相当完备,有中央官学、地方官学、书院、私塾、社学等设置,但各类学校并无教学程度上的衔接。
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清政府颁布壬寅学制(亦称“钦定学堂章程”),但未及实行。
次年又颁布癸卯学制(亦称“奏定学堂章程”),为中国实行近代学制之始。
辛亥革命后,1912—1913年制定公布“壬子-癸丑学制”,施行到1922年。1922年11月,制定公布壬戌学制,通常称为“六-三-三学制”,规定初等教育6年(初级小学4年,高级小学2年),中等教育6年(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各3年),高等教育3—6年(大学4—6年,专门学校3年以上)。
这一学制,除后来取消中学的学分制、高中的文理分科和职业选科外,一直沿用到全国解放。
此外,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老解放区根据实际而建立的学制,具有学习年限短、办学形式灵活多样等特点。
1951年10月公布《政务院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对解放前的学制进行改革,继承老解放区学制的传统,规定了新的学制。
我国现行学制分为普通教育(包括幼儿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和业余教育,大体上按照《政务院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的规定而酌加调整。
从学习时间来看,类似于民国时期的“六三三学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