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早的社会主义企业民主管理的制度当属职工代表大会制
中国最早的社会主义民主管理企业的制度当属职工代表大会制。
职工代表大会制是指由职工群众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对本企业实行民工管理的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职工人数较少时,是职工大会)是社会主义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群众参加决策和管理、监督干部的权力机构。
遵照国家法律、法令、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协调企业内部矛盾,保证完成国家生产计划和各项任务,办好社会主义企业。
其职权一般有:
审定企业的长远和近期计划、财务预决算、企业基金使用以及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和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讨论通过企业体制改革事项、工资调整方案、职工培训计划和重要的规章制度;
监督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选举企业行政领导人员。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企业的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处理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的日常事务。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为适应我国人民自己创立的企业而产生的,其起源可以追溯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1931年10月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宣布成立临时中央工农民主政府,并创建了人民自己的企业。
同年12月,《中华苏维埃劳动法》规定:“在一切国有及协作社的企业中,职工代表是直接参加和管理这些企业的管理者,在私人企业中,职工会成立特别机关,监督生产”。这是我国最早的有关企业民主管理的法律条款。
《宪法》、《企业法》、《工会法》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都对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有十分明确的规定。
厂务公开是在我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为扩大企事业事务的公开性、提高透明度而提出来的。
可以看到,厂务公开仅仅是企业管理的一项基本要求,远远没有职工代表大会制内涵丰富。职工代表大会制对于国有营业来说,也不能仅演变成改革开放后的厂务公开这一项。
只要社会主义的国有企业存在,企业职工就有依据宪法选出职工代表,监督企业管理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