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最早真正开征的所得税只有2种
所得税是一个国家的政府对企业或个人的各种所得按照规定征收的税。属于直接税的一种。
1798年英国因战时财政需要由小皮特(William Pitt)创设。
19世纪以后,各国相继仿行,成为一种主要税收。
由于直接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课征,比较合理,但在资本主义国家,由于资本家可设法转嫁和逃漏,所得税的主要负担者实际上仍然是劳动人民。
在旧中国,国民党政府曾在1936年公布施行所得税暂行条例。
新中国成立后,废止旧的所得税,1950年公布《全国税收实施要则》,规定我国所得税有薪给报酬所得税(未开征)、存款利息所得税(同年12月改为利息所得税,1959年起停征)和工商所得税3种。
工商所得税原为工商税的一部分,1958年税制改革后成为独立税种,主要是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根据其所得额课征的税。
1980年9月,我国公布施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个人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财产租赁所得等课征所得税。
1981年12月,我国公布施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课征所得税。
此外,我国试行“独立核算、国家征税、自负盈亏”制度的国营企业,在利润分配方面按规定也采用缴纳所得税的方法。
这是新中国早期的所得税征收情况。
至2009年,中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一共设有28种税收,它们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遗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燃油税、社会保障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船舶吨税、印花税、契税、证券交易税、屠宰税、筵席税和农业税。
虽然这里面不是所有税种都称作所得税,但不少是与居民资产和收入所得相关。一方面说明中国经济的全面发展,但另一方面也可看到中国居民的税负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