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一个农村信用合作社诞生在河北香河县
中国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广东、湖南、江西、湖北等省农民代表大会都曾号召组织信用合作社,以抵制地主、商人的高利贷剥削。
20世纪二十年代左右,我国北方连年遭受自然灾害,尤以l920年河北、山西、陕西、山东、河南数省发生的大旱为甚,几千万灾民离乡背井,逃荒逃难,仅死亡人数就多达50余万。此时,一些国内、国际人士在各地纷纷组织了义赈团发动募捐救济。义赈团有官办的,有民办的,有官民合办的,有外国人办的,也有中外合办的,其中“华洋义赈团”的影响最大。为协调各地“义赈团”的救灾行动,在国际统一救灾总会主导下,整合了全国南北8大民间赈灾团体,于1921年11月在北京成立了“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1949年解散),下设13个省级分会,由此绝大多数救济团体汇集在“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的义旗之下。
救灾过后,给人们留下了深刻反思,尤其是使“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的组织领导者认识到,救灾是消极被动的,如何预防灾害的发生,恢复发展农村经济,才是积极的。于是,在许多爱国爱民人士的推动下,在中国合作运动先驱薛仙舟合作经济思想的影响下(薛仙舟1877-1927,广东珠海南溪人,从德国留学归来后,于1913年受聘复旦执教,1919年在上海创设国民合作储蓄银行),“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决定将各地尚余的二三百万救灾款集中起来,用于资助农民发展农信社,通过农信社对社员放款达到帮助农民解决生产、生活困难之目的。为慎重起见,总会先期拨专款请人在河北、山东、山西、湖南、河南、浙江等地进行综合考察,挑选适合创办农信社的地区。
1923年6月,“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最终在河北省中北部的香河县(今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出面组织成立了中国第一家农信社。 香河县西邻北京,东邻天津,总面积458平方公里。其建制远溯辽宋,时城东南滨水,掬觉微香,故名香河。香河县农信社的成立,是我国信合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她不仅为中国的信用合作运动发展立下了一块基石,而且在农信社的组织形式、章程制度、经营管理等方面,都起到了示范作用,对我国后来信用合作事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此以前,尽管有不少人竞相介绍外国的合作制度,宣传合作经济思想,但国内建立较早的都是消费性质的合作社。如史料记载,北京大学于1918年就成立了名曰“消费公社”的合作组织,国内对如何组建信用合作组织却并未付诸行动。香河县农信社的诞生,开辟了合作经济的新天地,展现了合作经济的巨大活力。
当时,香河农信社共有社员31人,股金56元,接受“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的优惠贷款500元。周边各地乡间有识之士和农民群众,亲眼看到了组织农信社所带来的好处,激发了他们走互助合作道路的积极性。于是,香河县农信社诞生之后,河北的涞水县娄村、通县西集镇、唐县管家佐庄和定县悟村等地的群众很快又自发建立了农信社,甚至长江一带也掀起了建立农信社的热潮。
新组建的农信社要向 “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 报送请愿书、社员一览表、社员经济调查表及印鉴申请认可,总会接到申请材料后,定期派员调查,看村民对该农信社的反映如何,了解该农信社是否真正执行了“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代为拟定的《信用合作社模范章程》,认为成绩优良者颁发“承认证书”。被认可的农信社,在总会享有优惠借款的权利;不被认可的农信社,则不享有这种权利,但仍能继续存在下去,总会不干预其活动。据粗略统计,到1928年2月,在河北、江苏等地的56个县有农信社442个,社员13,711人,自筹资金2.58万元。全部农信社中,总会认可的有129 个,不认可的有313个。
其后,在根据地和解放区,都出现过各种形式的信用合作。
20世纪二十年代末,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力量日渐强大,北伐战争取得阶段性胜利,北洋反动军阀政府风声鹤唳,惶惶不安,以致怀疑农信社是共产主义性质的社会经济组织,威胁到他们的统治。于是,在1927年11月突然以农工部的名义通令,要求河北、陕西等地(当时的京兆、直隶)官府清查农信社。
通令的主要内容是:合作社应由官府颁布法令,各地人民自动筹办,依法组织,并受法律和官府的约束。但如今创办的合作社都未得到官府许可,属侵越行政权限行为;制定的《章程》内容也是问题多多,官府难以批准其执行。所以,对已经设立的合作社,当地官府要彻底清查,看有无不恰当的行为,酌情予以限制禁止。
对此,天津《大公报》愤愤不平,于1928年2月6日以“农村救济与农民合作”为题发表评论说:合作社社员人选,俱为村中公正之人,入社之后并须勉励自爱,保持信用。盖合作社之根本,固在社员相互共同之信用,而社员相互共同之信用,又即令社员享受无尽之利益。此种崭新事业,吾人盖有研究之必要。天津县公署近不知何所见,以农民信用合作社为应行查禁,殊令人惶惑不解也。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也以《为各县县长进一言》致函呼吁:“合作运动系弱小者以和平的手段,经济的方法,加以道德的要素,合谋经济地位之提高,无有对手,不与任何阶级争斗。可见合作社绝对不从事政治的活动,与政党的性质完全不同,指它为党派的组织,真正冤枉。”尽管如此清楚地表白、辩护,许多农信社仍被当地警察取缔、查封,刚刚兴起的中国信合事业第一次大面积遭到无情的扼杀、践踏。
建国后,广大农民按自愿原则组织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它在国家银行领导下,组织农村集体存款和社员个人储蓄,发放集体生产经营贷款和社员个人贷款,并兼办国家银行委托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