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部葡萄酒产区保护法诞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2年12月正式颁布,并将于2013年2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葡萄酒产区保护的法规,标志着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成为全国第一个进入依法发展的产区

宁夏贺兰山东麓地区是中国重要的葡萄酒产区,2003年,贺兰山东麓获得“葡萄酒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认证,2012年5月又获得了中国优秀葡萄酒年度大赛唯一的“明星产区”奖。

如今,宁夏葡萄种植面积已达51万亩,其中酿酒葡萄44万亩,年产量10万吨,葡萄及葡萄酒产值达到20亿元。近年来,产自贺兰山东麓的葡萄酒获得了近百个国际国内葡萄酒大赛金、银奖。宁夏已经成为世界上少有的几个能生产高端葡萄酒的绝佳产区之一。

《条例》对“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范围界定”、“进入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的葡萄酒项目需具备什么条件”进行了界定。此外,《条例》规定,产区内加工酿酒葡萄、生产葡萄酒,禁止使用产区外的酿酒葡萄做原料。

《条例》还规定,在产区内种植酿酒葡萄、生产葡萄酒的企业和个人,应当申请使用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贺兰山东麓酿酒葡萄和葡萄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取得专用标志、证明商标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出租、出借或者买卖专用标志、证明商标,不得擅自改变专用标志、证明商标的表述方式、标志、字体、图案或者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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