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一个消费者协会成立于河北省新乐县
加强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而逐渐提出来的。
1891年,纽约消费者协会成立。这是世界上第一个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的组织。
1898年,一些消费者组织联合组成了全美第一个全国性的消费者组织,即美国消费者协会,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的消费者组织。
1960年由美国、英国、荷兰、澳大利亚、比利时5国消费者组织在海牙发起成立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IOCU),这是一个国际性的消费者组织。
至20世纪80年代,就已经有90多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近300个消费者组织。保护消费者权益日益成为国际性运动。
在这种发展趋势下,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以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各国消费者组织合作和交往。
确定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是基于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上发表的《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该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四项权利,即:
有权获得安全保障;
有权获得正确资料;
有权自由决定选择;
有权提出消费意见。
中国消费者保护工作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1981年6月,我国政府首次被邀参加了联合国亚太经社理事会在泰国召开的保护消费者磋商会。
1983年5月河北省新乐县(今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县)成立了全国第一个消费者协会。
1984年8月,广州市成立了消费者协会;
1884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消费者协会宣告成立,总部办公地点在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