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早的检察专著是清末的《检察制度》

中国最早的检察专著是清末的《检察制度》。

清宣统三年(1911年),即辛亥年,中国图书公司出版了《检察制度》一书。该书是京师法律学堂教习冈田朝太郎、松冈正义、小河滋次郎及志田钾太郎等日本法学者为法律学堂检察研究会京师地方以下各级推检官所作的讲演记录。

郑言笔述,蒋士宜编纂。

2003年5月,该书作为“中国近代法学译丛”之一,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再版,32开本,267页。

清末及民国初期关于检察制度的专著寥寥无几,1911年至1918年间,除本书外,还有冈田朝太郎口授、徐谦校定的《检察制度详考》(1912年)、检察制度研究会编印的《检察制度详考》(1912年)、熊元翰编辑的《检察制度》(1918年)等,内容大致相同,都是上述日本法学者的讲课记录。从现有资料看,该书出版时间最早,可谓中国第一本检察专著

谈到这本书,涉及到几个人。

一是郑言。郑言,字倓忱,四川华阳人。光绪三十年(1904)进士第二甲第九名,光绪皇帝赐甲进士出身。整个书稿就是在郑言的听课记录基础上编纂的。现代检察制度1906年才引入中国,到1911年时,“法权甫立,检察制度特具雏形”。世人对新式司法制度极不了解,即便是司法人员对检察职务也“多未谙习”,临事每有龃龉

。1907年冬,京师高等检察厅检察长徐谦在京师法律学堂发起检察研究会,邀请上述日本专家为京师地方以下各级推检官讲授检察制度。当时郑言任京师地方审判厅民庭推事,后任江苏高等审判厅厅丞,从其在《检察制度》所作之序文来看,有“识于金阊法院”之语。可见当时(1911年3月)该书即将出版时,他仍在苏州任职。查《江苏省志·审判志》,郑言从宣统二年(1910年)9月起任江苏高等审判厅厅丞,是清末法律改革后江苏的首任高等审判厅厅丞(法院院长)。中华民国成立后,他任提法使。按理说当时设立的审判机构是“审判厅”,在机构上并无“金阊法院”,不知为何在序言末尾用“金阊法院”四字。当时江苏巡抚驻苏州,江苏高等审判厅、检察厅和省城地方审判厅、检察厅均设在桃花坞大街原牙釐局旧址,在单家桥的东北方,离阊门很近,离金门也不远。或许用“金阊法院”可涵盖同属该地域内的高等审判厅和地方审判厅吧。1907年至1908年间,听冈田等法学者讲授检察制度者不在少数,但最先整理出版,为我们贡献了第一本检察专著的则是这位在苏州任职的法官郑言及其编纂者蒋士宜。蒋士宜(云阳人)目前资料不详。这两位皆是川人。

二是授课的几位日本法学者冈田朝太郎、松冈正义、小河滋次郎及志田钾太郎。这几位都是当时清廷聘请参加修律的法律专家,对晚晴法律改革贡献颇大。其中对中国检察制度最具深远影响的是冈田朝太郎。冈田是最早提出“预审划归检察”的人。从该书的记述看,冈田在讲授中反复主张“中国新主义”,即不必要像法、德、日那样设立预审推事,“在外国名为预审之处分,中国则采用起诉前使检察官实施之方针”。

按照冈田的设想,审判前的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分为“搜查处分”和“预审处分”。搜查处分原则上不许用强制处分,例如经嫌疑人承诺(同意),可使嫌疑人到审判厅并讯问,可实施搜取证据所必要的一切行为。可见,搜查处分按照现在的理解,原则上不使用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预审则可用强制处分,是搜查处分之延续。冈田主张由检察官开始预审处分,决定是否采用强制处分,如勾引(类似拘传)、勾留(类似拘留和逮捕)。冈田的主张在宣统二年(1909年)的《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中得到了体现,原来的“预审推事”一概改为“预审检察官”。经这么一改,在中国的刑事诉讼构造中,很早就形成了自己的特色:法官不介入审判前的诉讼程序。这与现代西方国家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原则有很大不同。

三是江苏巡抚程德全。程德全与检察倒没有太多渊源,只是题写了该书书名而已。作为高等审判厅厅丞的郑言以及编纂者蒋士宜,请地方大员题写书名,乃是世俗之常情。何况程德全也是云阳人,与蒋士宜同乡。程德全是一位清末民初的政坛奇才,“辛亥革命反正第一人”。

2011年辛亥百年,《南方周末》刊载了关于程德全文章。从其一生行迹来看,不失为一位有侠骨豪情的英雄豪杰。英雄到老皆皈佛,宿将还山不论兵。程晚年皈依佛门,找到了归宿。这是题外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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