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早的检察制度起始于清末
我国政制,在清末以前,历代专制王朝,没有像近代西方那样从政府统治权当中区分出“司法权”,并设置专责机构的想法,更无西方控诉原则下的检察制度。至于我国古代所特有的监察制度,主要在整顿吏治,纠正违失,但与欧陆职司一般犯罪之检察官自有不同。
我国于清朝末年法制改革后始仿效日本之制,采用检察制度。
学界通说认为,检察官一词,最早出现于13世纪的法国,即国王代理人。但其并非是政府的官吏,仅是国王及贵族所雇佣的财产上的代管人,乃国王之诉讼利益代言人。随着纠问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国王代理人所承担之权限也逐渐扩张,且转而成为官署,附属于法院内,此即为现代检察官制度之开端。
从清末开始,旧中国把检查机关称为检察厅,这应该是来自于日本的称呼。日本检察机关称为检察厅,在法务省下设有最高检察厅、东京高等检察厅、东京地方检察厅和东京区检察厅。
宣统元年(1909年),清政府公布的法院编制法中规定设总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和初级检察厅,均为独立机关。
北洋政府沿用,但各级检察机关均配置在各级法院中,并将初级检察厅并入地方检察厅。对刑事案件进行搜查、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并监督判决的执行;对民事案件作为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参加民事诉讼。
1927年后国民党政府将总检察厅改为检察署,配置于最高法院;将高等检察厅和地方检察厅改成检察处,分别配置于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