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个关于著作权赔偿问题的专门规范出台于2005年

2005年3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专门对著作权侵权赔偿的一系列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这是中国首个关于著作权赔偿问题的专门规范。

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有关赔偿问题多年来一直是个大难题。北京高法在调研中发现,全市法院判决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原告诉讼请求的数额与法院最终判决的数额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

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著作权人对有关损害赔偿问题缺乏了解。著作权人一方总觉得法院判决赔偿的数额太少,还不够自己交的诉讼费,最终赢了官司输了钱;而败诉的侵权人连连叫屈,觉得自己没有多少获利,赔偿数额太高;老百姓则对法院判决的数额搞不明白。日前出台的《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中共有35条规定,内容涉及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精神损害赔偿、常见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等方面。

指导意见规定:人民法院确定的侵权赔偿数额应当能够全面而充分地弥补原告因被侵权而受到的损失,即体现的是“全面赔偿原则”。这也是现代民法最基本的赔偿原则,也是中国民法通则和知识产权法确立的赔偿原则,符合世贸组织TRIPS协议的有关要求。

引人注意的是,该指导意见首次对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出了规定:
即侵犯著作人身权或者表演者人身权情节严重,适用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仍不足以抚慰原告所受精神损害的,应当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具体包括“未经原告许可,严重违背其意愿发表其作品,并给原告的信誉、社会评价带来负面影响的;
抄袭原告作品数量大、影响广,并使被告因此获得较大名誉的;严重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等八种情形。

同时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方式、侵权情节、影响范围、侵权获利情况、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数额一般不低于2000元,不高于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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