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早的商标法颁布于清末

商标法是确认商标专用权,规定商标注册、使用、转让、保护和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的作用主要是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维护商标的信誉,以保证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经济的发展。

中国史上的最早的商标法是清光绪三十三年(1904年)颁布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

1840年鸦片战争后,外国商品大量涌入中国,当时清政府被迫签订的中英、中美和中日等条约,都有关于商标的条款,内容为保护外商的利益。清光绪三十年(1904)颁布了《商标注册试办章程》,是由当时总税务司英人赫德(1835—1911)起草的,是一个半殖民地性质的法规,后来为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所承袭。

当时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以外商的居多,根据国民党政府的统计,1928—1934年7年中的注册商标数,外商占2/3以上。

这个章程实际上控制在帝国主义侵略者手中,并没有起到保护中国民族工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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