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第一次立法实现城乡义务教育全部免除学杂费始于2006年
2006年9月1日,中国修订后颁行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从法律的层面确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2007年春天,这项改革推及到全国农村;同年秋季,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在免交学杂费的同时,还免收教科书费,1.5亿学生因此受益。
免除学杂费后,平均每个小学生年减负140元,初中生年减负180元,贫困寄宿生可减负500元。
继农村小学初中免除义务教育学杂费之后,2008年7月3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全面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会议决定,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
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惠及全国2.59万所城市中小学的2821万学生,分别占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学生总数的7%和17%。每位学生每年可免交190元至350元不等的费用。
这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最大的最实在的民心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