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一个法定抗战胜利纪念日是1945年9月3日
中国第一个法定抗战胜利纪念日是1945年9月3日,是由当时的国民党政府规定的。
1945年8月14日,日本天皇颁布停战诏书,接受《波茨坦公告》;15日,日本天皇广播诏书;9月2日,在美国“密苏里”号巡洋舰上,日本政府代表在投降书上签字,日本无条件投降,徐永昌代表中国政府在日本投降书上签字确认;第二天,也就是9月3日,中国举国欢庆,当时的国民政府确定这一天为纪念日。
对于9月3日这个胜利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就做出了规定。
1951年8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表《政务院规定九月三日为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的通告》。通告指出:本院在1949年12月23日所公布的统一全国年节和纪念日放假办法中,曾以8月15日为抗日战争胜利日。查日本实行投降,系在1945年9月2日日本政府签字于投降条约以后。故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应改定为9月3日。每年9月3日,全国人民应对我国军民经过伟大的八年抗日战争和苏军出兵解放东北的援助而取得对日胜利的光荣历史行为纪念。
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五条也规定,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9月3日是近代中华民族第一个扬眉吐气的日子,也是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最后胜利的日子。民主党派“九三学社”就是为了纪念这个日子而命名的。
中国确定这个日子,是与世界接轨的问题。作为法定的纪念日,中国政府和民众应该多加重视。
1945年,当时的国民政府下令举国庆祝3天,并从第二年开始以每年9月3日为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但战争结束后,中国很快陷入内战,所以这个日子的喜庆气氛被冲淡了许多。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各种原因,并没有每年都进行庆祝,只是在“逢十”的年份举办一些活动。1995年9月3日,适逢抗战胜利50周年纪念,江泽民等中央领导人到位于天安门广场的人民英雄纪念碑敬献花圈,晚上还举行了一个有很多中央领导人和抗战老兵参加的大型晚会。
而在某些学者和民间人士看来,“八一五”、“九一八”和“七七”更值得纪念。这使得本来没有争议的事情发生了分歧。究竟应该在哪一天庆祝抗日战争胜利,出现了不同的声音。
其实,我们不仅应该记住国家和民族蒙难的受难日,也应该庆祝打退侵略、迎接胜利的胜利日。
世界上许多战胜国都有庆祝“二战”的胜利纪念日。每年的5月9日,俄罗斯都要举行规模盛大的纪念卫国战争胜利大阅兵。由于时差问题,英美法国则把5月8日定为“欧洲胜利日”,举办庆祝活动。此外,还有专门针对“二战”老兵的节日。
在我国的教育体系中,有爱国主义教育,有革命传统教育,有国耻教育,应该再加上一点,就是胜利教育。
1999年国务院修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明确规定中国有正式的抗战胜利纪念日,即每年的9月3日。
2014年2月27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两个决定,分别将9月3日确定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日,将12月13日确定为南京大屠杀殉难者国家的公祭日。
关于这两个纪念日的决定一个是新设了公祭日,一个是将“9月3日——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日”的规格进一步提高,这样做有利于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有利于培养当代青年承担历史使命的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