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早的破产法规是清光绪的《破产律》
破产法是关于破产问题的法规,其目的在使各债权人对其债务人的财产获得平等分配的清偿权利。
西方国家从1244年开始陆续在意大利商业城市产生了相关法规。
在中国封建时代,传统上认为钱债是“细故”,不仅没有专门的法令,也没有破产这一名词。
商店倒闭则按习惯办理,如有“奸商诈骗,则按诈欺罪惩罚”
中国历史上最早的破产法是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曾公布过的《破产律》。当时由于中外交通日趋频繁,商业不断发展,清王朝遂令法律修订大臣沈家本起草了部《破产法》,这是中国历史最早的一部破产法。当时仿日本法制,制定破产律,但第二年便明令废止。
中华民国时期,1915年曾拟订破产律草案,1934年颁布《商人债务清理暂行条例》,1935年公布并施行《破产法》,1937年曾加以修订。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在1956年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前,遇有私营企业倒闭,曾按一般破产程序办理。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这是中国的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企业破产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
中国于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该法由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