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次将酒驾列入刑法是在2011年

2011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将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确定为:危险驾驶罪,并于该年5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

在此作用下,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20日,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酒后驾驶35.4万起,同比下降41.7%。

2012年5月,回顾一年的执行情况,有关部门指出现在醉驾发生事故的比例,实际上反而有所提高。

酒驾入刑之后处罚力度大大增强,因此很多司机喝酒之后往往选择后半夜及小路出行,尽可能避免交通民警夜查时间段和夜查固定路线。但是身体疲劳的情况下在后半夜出行,更可能会发生事故。

虽然避开了交通民警夜查,但是发生事故几率大大提高,其后果往往更严重。

此外,现在酒驾的司机跟民警发生推搡拉扯的情况增多,增加了民警夜查的难度,甚至有时候给民警造成人身安全的隐患。

有关部门提醒公众遵守法律,不要犯罪。醉驾入刑已经属于刑事犯罪,它属“行为犯”,并不以发生结果为判定。即使在道路上并没有发生事故,也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对刑事犯罪的处罚是在各种处罚中力度最大的,与违法不同。

如果触犯危险驾驶罪,律师、国家公务员、记者等很多从业者,都会被吊销执业资格,也会被单位开除。而且刑事犯罪是跟着人的记录档案的,是没有办法抹平的。对醉酒驾车的重视度还是应当再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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