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一部正式的商法是清末的《商律》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商法是清末的《商律》。

20世纪初,清政府为了维护其统治,先后采取了一系列旨在奖励工商实业的政策。举其荦荦大端,最为著者有二:一者劝办商会以“联络商情”;

二者制定《商律》以确定商人权力。

我国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历来是“诸法合体”,清政府于1904年1月颁布的《商律》,是我国第一部正式的商法。

其中规定了商人的身份及经商权力。规定了贸易公司的组织形式、创办方法和经营管理方法诸事宜。反映了民族资产阶级发展工商业的要求。

清末的商事立法,大致可以分为前后两个阶段:自1903-1907年为第一阶段,1907-1911年为第二阶段。

在第一阶段,商事立法主要由新设立的商部负责。1903年,修订的《商人通例》9条和《公司律》131条,在1904年1月(清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奏准颁行,定名为《钦定大清商律》,是为清朝第一部商律。此外,清政府还陆续颁布了有关商务和奖励实业的法规、章程加1904年6月颁行的《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同年7月颁布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1906年5月颁行的《破产律》等。

在第二阶段,主要商事法典改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单行法规仍由各有关机关拟订,经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审议后请旨颁行。在此期间,修订法律馆于1908年9月起草了《大清商律草案》,1911年9月农工商部起草了《改订大清商律草案》,此外还草拟了《交易行律草案》、《保险规则草案》、《破产律草案》等等,但均未正式颁行。在此期间公布的单行商事法规有《银行则例》、《银行注册章程》、《大小轮船公司注册章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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