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次实行军衔制是在195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次实行军衔制是在1955年,1966年被取消。
中国人民解放军于1955—1965年第一次实行军衔制度时,军衔设7等20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设而未授)、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
大将、上将、中将、少将;
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大尉、上尉、中尉、少尉;准尉;
上士、中士、下士;上等兵、列兵。
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新兵役法规定,恢复实行军衔制。
1988年7月1日,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通过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中断了23年之后,我军又开始实行新的军衔制度。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行军衔制度,军衔设6等18级:
一级上将(设而未授)、上将、中将、少将;
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上尉、中尉、少尉;军士长、专业军士;
上士、中士、下士;上等兵、列兵。
1993年4月,士官军衔增加等级,军士长和专业军士军衔,由高至低各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
1994年5月,将官军衔中不再设一级上将。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规定预备役军官军衔为3等8级:
预备役少将;
预备役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预备役上尉、中尉、少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