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第一部兵役法颁布于1955年
兵役法作为一项专门的法律,是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而逐步形成的。据考证认为,世界上最早的专门兵役法,是1798年法国国民议会通过的征兵法。
中国商代卜辞中就有征兵的记载。西周规定每家出一人当兵为“正卒”,其余为“后备役”。还规定:“国中六乡之民,七六之童,年二十始征,至六十乃免”。是指服兵役的年龄。
中国最早的专门兵役法是1933年6月国民党政府颁布的兵役法。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先后颁布过两部兵役法:第一部是1955年7月30日经第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兵役法;第二部是1984年5月31日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兵役法,即现行的兵役法。
兵役法规范中国兵役制度的重要法律。现行兵役法于1984年5月31日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后,并经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正。另外,经对现行法律进行清理,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一揽子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对兵役法个别条款的用语进行了修改。2011年5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决定该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中国第一部兵役法规定从1955年始中国人民解放军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在此之前,从建军之日起到建国初期的1955年,一直实行的是志愿兵役制,即自愿参军的人员,长期地在军队服务。第一部兵役法之后除个别单位保留了极少数的志愿兵役制士兵外,全军基本实行清一色的义务兵役制。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中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