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地首例侵犯公民信息安全案2010年珠海宣判

2010年1月,全国首例侵犯公民信息安全案在珠海宣判。周某将14位领导电话号码转卖他人获利,被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珠海香洲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男子周某在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成立了华探调查公司。同年12月,被告人林某来到该公司,要求周某提供14位领导的电话号码及通话清单。

周某通过网友“皇家大卫”等(另案处理)非法购买了电话清单,并以每份1200元或1500元不等价格出售。仅这一转手,周某就从中获利1.6万元。

根据周某提供的电话清单,2009年2月2日,以邵某为首的诈骗团伙,伙同他人冒充珠海市霍副市长,骗得其亲友马某5万元。据悉,2008年10月至2009年2月19日,邵某、林某等七人先后作案五起,分别冒充恩平市委书记、佛山市纪委书记等人以急用钱为由对其亲友进行电话诈骗,非法敛财83万元。2009年3月,周某、邵某、林某等八名被告先后被警方抓获归案。法院经审理,以诈骗罪判处邵某、林某等七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到11年不等,并处罚金4万元到15万元不等。

为了购买“广东省政府官员”通讯录,以邵某为首的诈骗团伙通过网上搜索引擎获取了卖家的联系电话,以数千元的价格先后获得了19份领导名单及通话清单。确定作案目标后,该团伙利用从网上购买的改号软件冒充领导电话实施诈骗,他们一般是谎称有事急用,让对方汇款至指定账户。记者发现,被害人接到显示为领导来电的通话后,不好意思或没有回拨核实是上当受骗的主要原因。

2009年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增补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犯罪,包括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窃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个罪名。“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将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购买、使用个人信息均可构成“非法获取”

该案审判长、香洲法院刑庭副庭长彭海欧向记者介绍,购买、使用公民信息均可构成“非法获取”,而前者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医疗等特殊单位从事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是特殊主体,后者则是一般个体即可。对于后者的“非法获取”,他表示是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获取公民信息的行为。

个人信息范围十分广泛

目前,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情况日趋严重。新法将如何对公民的个人信息予以保护呢?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松林教授。

1、何为“个人信息”?

对于“个人信息”范围,徐松林认为,只要是公民没有公开、不愿公开或者采取了一定保密措施加以保密的均属于个人信息,其范围十分广泛,包括公民的年龄、职业、住址、电话号码、婚姻状况、家庭成员、财产状况、奖惩记录等一切和公民身份和生活相关的信息。

2、何为“情节严重”?

何种程度才算可被定罪的“情节严重”呢?徐松林认为,非法出售、泄露或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多、交易金额大或造成他人巨额财产损失、引发其他犯罪等严重后果都属于刑法处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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