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地首张“12万个税申报”罚单2007年4月开出
2007年4月,辽宁省沈阳市为“12万个税申报”开出首张罚单,被罚对象是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人员,罚款金额为50元。
沈阳市地税局东陵分局副局长赵立国说,2007年4月2日24时是年所得12万以上纳税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最后期限,“可4月3日早晨一上班,我们就发现有一名纳税人等在门外要申报”。
他指出,由于该名纳税人是主动申报,属于情节较轻,因此依法处以50元的罚款。
4月3日,青岛市地税局出现了今年全国首位因为逾期申报而被处罚的纳税人。按照实际的时间推算,4月3日一早就到东陵分局申报的这名纳税人,极有可能是全国首名被罚的纳税人。
事实上,时间的前后和罚款金额大小并不能说明所有问题,赵立国表示:“之所以公布被处罚纳税人的有关信息,是要体现一种对纳税人自觉纳税、诚信纳税的震慑力和约束力。”
4月3日到9日,东陵分局共对5名纳税人进行了处罚。受处罚的5人全部属于“迟申报”,每人罚款50元。他们中在房地产行业工作的有2人,在街道、机关工作的2人,还有1人是开办个人公司。他们共需要缴纳数万元的补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年所得12万以上的纳税人未在限期内进行申报的,一经查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由于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