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第一个会计核算制度方面的统一规定是金库会计制度
新中国第一个会计核算制度方面的统一规定是金库会计制度。
1950年3月3日,政务院公布《中央金库条例》,这是新中国在会计核算制度方面颁行的第一部行政规章。
条例规定设立中央金库,各级金库均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理,一切国家财政收入均由经收机关按照规定期限全额交纳同级金库,除特别有规定者外,不得坐支及自行保管;
金库款的支配权属于财政部,各级金库间存款的运解调度权属于中央总金库。
3月25日,财政部制订了《中央金库条例施行细则(草案)》并通知试行。
《细则》对收解款项手续、支拨款手续、会计科目、账簿、报告制度和往来项目的处理等作了详细规定。
1952年12月22日,财政部正式发出《中央金库条例施行细则》,对款项入库报解处理程序、库存收发手续等作了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