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地首次规定总会计师和会计人员职权的条例发布于1978年
第一次规定总会计师制度和会计人员技术职称制度 在修订1963年《会计人员职权试行条例》的基础上,国务院于1978年9月12日颁布了《会计人员职权条例》,该条例第一次规定了总会计师制度和会计人员技术职称制度。
国务院9月12日发出关于颁发《会计人员职权条例》的通知。国发(1978)175号
通知如下:
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63年1月,国务院颁发的《会计人员职权试行条例}),经过多年试行,对加强财务管理,维护财经纪律,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起了很好的作用。
现在根据试行的经验和新时期总任务的要求,结合当前情况,对这个条例进一步作了补充修改,特予颁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建国以来,广大会计人员在毛主席革命路线的指引下,兢兢业业,辛勤劳动,为社会主义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
目前,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对财务会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以揭批“四人帮”为纲,切实加强财务会计工作。
要健全财会机构,充实会计人员,严格执行财会制度,支持会计人员作好工作。
广大会计人员要在党委的领导下,按照《会计人员职权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行使国家赋予的权限,为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作出贡献。
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