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帝的律法

有个歹徒杀死了一位母亲。
这个母亲正在凶狠地毒打自己的孩子。
而这个歹徒正在偷东西。
此江洋大盗并没有什么侧隐之心,而是认为这位高声咆哮的正在施展暴力的女人非常吵闹。
“三更半夜的,偷个东西都这么不安静”。
于是这个暴徒从他正在偷窃的房子跳到旁边的邻居处,将那个院子里正在毒打孩子的女人杀死。
而那小孩子因为被TA妈在嘴巴上了封条,所以哭喊不出声来,歹徒觉得终于安静了,所以也没杀那个小孩。
好了,故事讲到这里。
然后圣母圣公一大拨可以发表意见了。
什么打孩子很正常,罪不该死,只能教育,不能杀人等等。
但是他们没看到下面演的。因为上帝的剧本往往只有一个大纲在那里,而人是有选择权的(为毛,因为虽然造了人,但人的成长要靠自己嘛,要发挥人的主动能动性嘛,上帝的游戏就是这么玩的,按祂的形象造了人,赋予你肉体,灵性得由那颗种子在神的看照下给予自我性),你有出演的各种可能性,而出演什么是可以由人选择的。
那么如果当时没那个歹徒,下面演出的将是狠母将开水浇到了小孩子的头上,杀死了他。
这时候,人们就会比刚才有道德困惑性的更多了。
上面的众口一辞的“虽然打小孩,但不至于死”的观点估计至少三分之一得转到“也算救人一命”了。
然后他们也不知道歹徒到底是杀了那女人好还是不好。
然后再告诉你为何这小孩遭受毒打,是因为这小孩之前先把他弟弟故意推到游泳池里淹死了。
当然,其母也是暴徒,选择亲自手刃而不是报警。
然后又有很多人看到故事发展到这里又要转为“本罪有应得,却母代子受“。
这只是一个比喻和极端的故事。
但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总是陷于各种的道德困境,还关乎自己的身份是什么。
如果是歹徒的,如果是母亲的,如果是孩子的。他们有不同的处境,所以所思所想就不一样。
于是许多人就经常陷于这种困惑中。中国人尤其是这样。
一直到现在, 中国人都没有很好解决这些道德困境。他们的解决方式是,人为地制定一套律法:比如古时的父母可以随便包办子女的婚姻, 孩子必须无条件服从。也就是不管对错,父母的身份就是对。
中国现代的解决方式是政府可以随便包办你,你必须服从我。凡政府的就是对。
西方人也曾经有这样的道德困境,但在上帝和耶稣基督的光照下,他们终于明白律法的意义。
都是罪人,每个人死时都要受审。
一宗罪是一宗罪。
歹徒偷东西、杀人。罪。
母亲虐待、杀人。罪。
孩子杀人。罪。
每个人有每个人的罪。
你承认TA首先是个人,那么就是上帝的受造物,得由上帝审判,人间的法律是上帝的授权,人可以随便根据自己的喜好来审判别人吗?
TA是个人,不管TA的年龄大小、性别、身份(是个歹徒还是个母亲),TA们都得有人权,此外,他们都是罪人,此外,他们都得由神审判。
这样,就很好地解决了西方人的道德困境。在人人平等,人人有罪,人人因其罪而受审这样的基础上才是追求公义的律法。
与之相比,东方人那套人为地规定以某种身份或统治地位来制定律法,没放到上帝的秤上,只不过是一种私法罢了。
既然称之为私法必定是自私的,缺乏普遍公义的。
所以中国几千年来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
现在的西方社会,从法理上(是从普遍性来说,不是个别特例)父母不能打孩子的。但孩子有些事是由法律规定必须由监护人作主的。
基督教教人民要服从政府与政府的法律。
听说圣经里要人民服从政府的类似话语(比如圣经第13章第1节)经常被中国相关的宗教警察引用来教导基督徒,即人民要服从政权。
民主国家现在也开始用这句话来要求人民,越境偷渡的人虽然是犯法了,是不是就可以将年幼的子女和他们的父母分开?而用“人民应该顺服政府的法律”来当借口呢?
但信仰基督教的人知道,基督徒服从的律法是上帝的律法。
一个犯罪的政府也会受到神的审判。
兴起新的政权代替恶的罪的旧的。这种故事也在圣经里。
一个政府行使不公义,它就是在犯罪。
上帝给予了政府权柄,但是同时要求政府是在公义与普世爱的基础上行使权柄。政府是服务于人民的。
权利和义务、权力和责任是相当的。
在专制国家,那里政府的法律是个私法,不是在民主自由的基础上由人民决定的,更不是由信仰神的人民以对神的信仰为标准投票制定的。这样的法律可以随便践踏一些人的人权。这样的法律制定与执行时都流露出各种的不公与不义,这些恶法需要服从吗?神造万物,神审视万物。
不仅人们要服从政府,政府更得归顺于上帝。
法律在国王之上,在上帝之下。我们遵守的应该是上帝的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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