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早的产、寿险不得兼营的法规颁布于1943年
民国初期建立的保险公司,不用标明经营保险的种类。
如民国2年(公元1913年)9月设立的羊城保险置业公司,民国21年(公元1932年)7月设立的广州大华保险公司等。
民国32年(公元1943年)12月,国民政府颁布的《战时保险业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保险业以经营人身保险或损失(即产物)保险之一种为限,不得兼营其他事业,并于所用名称标明某种保险字样。其已成立之保险业如有兼营者,由财政部限令改组或结束其兼营业务。”
这是最早颁布的全国性产险、寿险不得兼营的法规,广东同时施行。
从此以后,至1949年10月广州解放时止,广东省华商保险公司的名称都标明其经营的险种,如中国产物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先施人寿保险公司粤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