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早的保险业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法规颁布于1944年
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履行契约义务必不可少的资金之一。民国33年(公元1944年)5月8日国民政府财政部公布的《战时保险业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始有提存各种财产保险及人寿保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标准的规定。
财产保险均以各险种未到期保单的保险费计算:火险至少40%,水险及其他运输险至少20%;船舶险至少60%,其他险至少50%。人寿险及意外险,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所依据的利率,不得高于6厘、低于3厘。
这个全国最早颁布的保险业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法规,同样成为广东最早施行的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