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第一部环境保护方面的综合性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79年9月13日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同日公布施行。它是中国第一部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综合性法律。
《环境保护法》的颁布实施是中国环境管理走上法治道路的标志,对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环境立法和司法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环境保护法》是根据宪法规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在1973年颁发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总结环境保护工作和立法的基础上制定的。
《环境保护法》主要内容共七章,三十三条。
第一章总则,规定环境保护法的任务是:通过“保证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合理地利用自然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达到“为人民造成清洁适宜的生活和劳动环境,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
方针是“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明确“环境”一词的含义包括“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水生生物、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生活居住区等”。并规定了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制度,适应范围、群众监督制度等。
第二章规定了保护自然环境的基本要求和措施,以及各种禁止事项。
第三章规定了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基本要求和措施。
第四章规定了环境保护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第五章是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的规定。
第六章是有关“奖励和惩罚”的规定。
第七章附则,授权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有关环境保护的条例、规定。
《环境保护法》是一个基本法,为使其中规定的方针、原则、要求等得到正确实施,还要制定各种有关的单行法规。
1982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自1983年3月1日起生效。
此后还陆续制定过大气污染防治、水体污染防治、噪音控制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关于环境污染纠纷的处理、违法者应承担的各种责任方面的法规。
保护环境是为当代人和子孙后代造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