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例儿童状告剧院入场限制身高案2002年宣判,原告败诉

北京7岁女孩圆圆对“1.2米以下儿童谢绝入场”这条已被许多剧院、音乐厅视为惯例的规定提出了质疑,并以这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侵犯了她接受综合素质教育权为由,将北京保利剧院推上法院的被告席。

2002年6月14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我国首例儿童状告剧院入场限制身高规定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圆圆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圆圆负担。

此案的起因是2002年1月13日19时许,圆圆在母亲带领下来到保利剧院观看东方歌舞团文艺节目演出,但剧场却以其身高不够1.2米为由,拒绝她入场,使她最终没能看成演出。为此,圆圆以保利剧院“1.2米以下儿童谢绝入场”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的规定,侵害了她接受综合素质教育的权利,给她心灵造成了一定伤害,请求法院判决保利剧院向其赔礼道歉;观看同等档次文艺演出一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元。

北京东城法院今天在判决书中认定,圆圆与保利剧院之间是合同关系。演出票背面标明“1.2米以下儿童谢绝入场”的规定即为合同的内容。圆圆在接受入场券同时,已表示接受保利剧院的约定,剧院拒绝圆圆入场是在履行合同中有关规定,没有过错,不存在侵权行为。

另外,法院认为“优惠开放”是有前提条件的,不能理解为剧院举办的任何演出都必须向中小学生优惠开放。因此,圆圆认为剧院剥夺其接受综合教育权利的诉讼主张不全面,缺乏事实依据。

对于今天判决结果,圆圆的代理律师姜忠新当庭表示非常遗憾,不服判决,将继续依法提起上诉。这位律师认为,保利剧院的限制规定只是一种行业规定,如果与法律发生冲突,应当服从法律。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认为,对未成年人歧视性限制的规定将有可能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未成年人进入剧院后,可以通过监护人的管理、教育,让未成年人遵守剧院规定;一旦影响他人,剧院则有权要求未成年人退场。但在事情未发生前,不能推定未成年人一定会影响剧场秩序。

北京保利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曹利群在宣判后表示,保利剧院服从法院判决。他说,儿童的自控能力和注意力不稳定是客观存在,也是公认的常识。对于身高限制的规定,是国内外大部分剧院、音乐厅约定俗成的合法惯例。剧院实施这样一个规定,既是为了保证艺术家们在剧场内的演出效果,也是为了不影响其他观众对艺术的欣赏。

曹利群还强调,保利剧院建成以来,已专门举办过200多场适合儿童观看的各种“专场演出”,并为儿童观看演出提供优惠票价。由此可见保利剧院既没有歧视儿童权利,也没有拒绝为儿童服务,更没有剥夺未成年人接受素质教育的权利。今后,保利剧院仍将一如既往地坚持为所有公众提供服务。

此间法律界人士表示,法院主要是依据“合同法”对此案做出判决。而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影剧院向儿童开放并没有明确细则的规定。因此,很难从法律上界定限制身高的规定是否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今后修改“未成年保护法”时,对这方面的问题应该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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