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地第一部控制室内环境的法规颁行于2001年

2001年11月26日中国建设部颁布了内地第一部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此外,与之相配套,以规范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验收阶段的管理的《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也同时出台。

在法规出台前的几年中,因装修引起的室内污染问题越来越为人们关注。新建住宅取消了毛坯房后,装修从过去的业主自己监督,转为开发商委托建设单位负责。这样,室内装修的标准及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据了解,凡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都被纳入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范围。该规范对建筑工程室内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含量的控制指标作了规定。

管理意见中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在工程勘察和室内通风、装饰装修设计中,要充分考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凡无出厂环境指标检验报告或者放射性指标、有害物质含量指标超标的产品不得使用在工程上。竣工时,要委托经考核认可的检测机构对建筑工程室内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含量指标进行检测。

建筑工程室内有害物质含量指标不符合《规范》规定的,不得投入使用。从事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的机构要经过有关部门认证后,方可从事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室内环境质量纳入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内容。室内环境质量不符合规范规定的,不予备案。

对于施工单位不按照设计图纸和强制性标准施工,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的;使用没有出厂检验报告的建筑材料,没有对有关建筑材料进行有害物质含量指标复验的;竣工验收时不对室内有害物质含量进行检查,或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要根据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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