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在世界上最早发明了死缓
“杀掉既不慎重,放人又不严肃,所以为了慎重起见,判处死缓为上策。”有足够法治意识的公民会觉得这话里有毛病。因为按现代法治理念,对公民适用无罪推定,有充分证据证明有罪的就依法定罪判刑;证据不充分则“罪疑从无”,宣判无罪放人,不存在“放人又不严肃”的问题。
缓刑在很多国家都有适用,但将缓刑的“以观后效”精神,运用到死刑上的,只有中国人。在死与不死之间刚性的选择中,中国人发明了“死缓”。
中国有死缓的“传统”。明清两代的死刑分为2种:立决、监候(斩监候、绞监候),前者是死刑立即执行,后者也就是俗称的“秋后问斩”,判处死刑之后,不立即执行,到了秋天由中央三法司对案件进行秋审复核,结果有四种:一是情实,呈报皇帝勾决后,执行死刑;二是可矜,罪犯家中有老幼笃疾等情况需要照顾,则免去死刑;三是留养承祀,按封建时代的伦理观,家中有父母老了,没有兄弟,罪犯也可免死;四是缓决,就是今秋暂时不杀,明年秋天再说,罪犯又可以多活一年。如果碰到国家打胜仗、皇帝大婚等喜事,实行大赦,那么缓决的死刑犯就可以减刑免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