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第一部劳动法是1950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关系的法规的总称。
一般包括工厂法、工会法、劳动保险法、劳动保护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以及有关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规则和劳动纪律、安全卫生、徒工培训等方面的规定。既可以是概括上述全部或大部内容的法典,也可以单指有关调整劳动关系的单行法规。
劳动法原属于民法的范围。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关系被看作财产关系的变态,一般采用民法中关于财产关系的原则调整雇佣劳动关系。
进入20世纪后,随着工人运动的蓬勃展开,劳动法开始从民法中分离出来,逐步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法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基础上,是为维护资本主义制度服务的。
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法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目的在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劳动组织,不断促进劳动生产率的增长,提高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世界上正式用“劳动法”命名的法规,以1922年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的《苏俄劳动法典》为最早。
中国工人阶级变争取制定保障工人阶级利益的劳动法进行了长期的斗争。1922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曾领导大规模的劳动立法运动,并提出《劳动法大纲》十九条,在唐山、长沙等地组织劳动立法大同盟。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曾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
建国后,第一部出台的劳动法是1950年6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随后还制定和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等劳动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