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第一部职业病防治法颁行于2002年

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职业病防治活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施行,标志着我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因素的侵袭,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权益工作将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职业病防治法于2001年10月27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这部法律分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79条。

在该法颁行前几年,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职业病发病率呈上升趋势。据有关卫生专家预测,如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十年后将有大批职业病病人出现。因粉尘、放射污染和有毒有害作业导致劳动者患职业病死亡、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数不断增加。许多职业病除损害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外,其治疗和康复费用昂贵,给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国家造成严重经济负担。

由于产生职业危害的因素种类很多,导致职业病的范围较广,职业病的类别较多,不可能把所有职业病的防治都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并参考国际通行做法,职业病防治法调整范围主要限定于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危害最大的几类职业病,即接触粉尘、放射线和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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