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现代与外国签定的第一个平等条约签于1924年
1923年9月,苏联驻华代表加拉罕代表苏联政府发表第三次对华宣言,申明苏联政府仍坚持1919年和1920年两次对华宣言为对华关系的指导基础,愿意实行“完全尊重主权,彻底放弃从别国人民那里夺得一切领土和其他利益”的政策。
中苏双方经过谈判,于1924年5月31日在北京签订了《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主要内容有:
沙俄与中国订立的一切条约、或与第三国订立的有损中国主权与利益的条约一概无效;
苏联政府承认外蒙为中国的一部分;两国疆界将重新划定;
苏联放弃沙俄时代在中国划定的租界、放弃庚子赔款的俄国部分,取消沙俄在中国的治外法权和领事裁判权;
中东铁路纯系商业性质,铁路业务由两国共同经营,其他事务由中国政府管理,中国方面将出资赎回中东铁路及所属一切财产。
协定签字后,双方互换恢复邦交照会。这是自鸦片战争以来中国同外国订立的第一个平等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