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早受到的片面最惠国待遇始于清末的《虎门条约》

片面最惠国待遇,也称片面最惠国条款。

在国际条约中,缔约双方互相享受对方已经或将要给予第三国的同等的条约权利(一般包括通商、航运、税收、投资、居住等方面),这种待遇称最惠国待遇;

仅缔约一方享受这种权利,而并不给对方以对等的权利或利益者,则为片面最惠国待遇。

1843年中英《虎门条约》规定:中国今后如有“新恩施及各国,亦准英人一体均沾”,即为中国近代给予外国侵略者片面最惠国待遇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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