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一个立法性条例是《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
20世纪五十年代至六十年代,我国主要是针对食品卫生而发生中毒等危害的问题,制定各种单项标准或规定。
如:1953年卫生部颁发了《清凉饮料食物管理暂行办法》;
1960年由农林部、卫生部、对外贸易部、商业部共同颁发了《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
1957年国务院转发了卫生部起草的《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是我国第一个立法性条例;条例是指对于国家权力机关而言,可作为国家法律、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有关法规的文件。
1974年国务院转批国家计委《关于防止食品污染问题的报告》,批准成立全国食品卫生领导小组,并决定卫生部成立食品检验所。
1978年国务院颁发了《进口食品卫生管理试行办法》。
1982年五届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为食品微生物学检测提供了法律依据。
食品中病毒的检测由于难度较大,我国1984年卫生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卫生检验法”中未将列入。但研究工作已经展开。如:1978年宁波市,1981年上海市甲型肝炎暴发,认为与进食泥蚶有关,1988年初上海发生甲型肝炎大暴发,患者达31万,研究表明,食用污染的毛蚶引起,甲型肝炎培养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