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反腐败上的十个“第一”
第一次反腐告诫
1949年3月5日至12日,毛泽东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向全党发出警告:“可能有这样一些共产党人,他们是不曾被拿枪的敌人征服过的,他们在这些敌人而前不愧英雄的称号;但是经不起人们用糖衣裹着的炮弹的攻击,他们在糖弹面前耍打败仗。我们必须预防这种情况。”
第一个反腐败机构
1949年11月9日,中共中央决定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11人组成,朱德任书记,王从吾、安子文任副书记。随即,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也相继成立。“文革”期间,党的纪检工作停顿下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恢复重建中央纪委。
第一次轰轰烈烈反腐运动
1951年12月1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三反”运动在全国展开。
1952年1月26日,中共中央要求在全国大中城市,向违法的资本家开展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盗窃国家财产、反对偷工减料和反对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斗争。
到1952年10月,“三反”、“五反”运动宣告结束。在“三反”运动中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贪污犯9942人,判处无期徒刑的67人,判处死刑的42人。
第一个被处死刑的高干贪污犯
1952年2月10日,曾担任过天津地委书记的刘青山及张子善被处死刑。刘、张二人分别于1931年、1933年入党,对革命事业做出过很大贡献。解放后,刘、张二人先后担任河北省天津地委书记(张子善还兼专员)。但是他们在领导岗位上很快蜕化变质,贪污腐化,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毛泽东指出:“正因为他们两人的地位高、功劳大、影响大,所以才要下决心处决他们。只有处决他们,才可能挽救20个、200个、2000个、20000个犯有不同程度错误的干部。”
首部惩贪法律出台
1952年4月18日,共有十八项条款的惩治贪污法律文件――《中央人民其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被批准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系统性的反贪法律文件。
改革开放时期第一宗反腐案
1978年,中其中央向全党发出通知,通报了河南省委严肃查处原驻马店地委第一书记以苏华为首的8人侵占、挪用救灾专款、物资、国家税收、上缴利润共计1.6亿元等违法乱纪事件的情况,并要求全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严以律己,防止腐朽作风的侵蚀。
签署第一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腐败犯罪也在全球化。2003年12月10日,在墨西哥国际反腐会议上,中国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表明中国正以开放务实态度,吸收国际上成功的反腐经验。
第一部党内监督法规出台
2003年,中国共产党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出台。这是我党第一部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十分重要的党内监督法规,具有很强的突破意义和昭示作用。它看起来只是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建设的一小步,实际则是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的一大步。
第一次在通报中公开表扬举报人
中央纪委2003年在对原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贪污腐败情况的通报中,第一次公开并肯定了举报行为,将举报确定为一种依法行为的要求,这是提高群众反腐败参与度的重要举措。
中央首次发布建立惩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
2005年初,中央制定并发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同时,中央还印发了《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反腐体系实施纲要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党委认真贯彻执行。《实施纲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