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一位为中国近现代法律铺路的法学泰斗是清末官吏沈家本
中国第一位为中国近现代法律铺路的法学泰斗是清末官吏沈家本。他被誉为中国近现代法学的奠基人,是第一个为中国引进西方法律体系的法学泰斗。
沈家本(1840—1913),字子惇,别号寄簃(读音“移”)。清归安(今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光绪进士,历任天津知府,刑部左侍郎、法部右侍郎等职。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任修订法律大臣、资政院副总裁等职。
宣统元年(1909年)与伍廷芳主持修订法律馆,将《大清律例》略加修订,名为大清《现行刑律》,翌年四月颁行;
另从光绪三十三年起,奉谕从事新律的编纂,由他主持修订《新刑律草案》,经资政院议决,于宣统二年十二月颁行,《大清新刑律在刑法上作了局部修改,参照了西方和日本刑法。
主持修定法律期间,仅有刑法和刑民诉讼法就先后译出法、德、俄、荷、意、日、美、比利时等国法律文献近40种。
他还主持制订民法和商法草案。
曾精心收集中国古代法律资料,加以整理和考订,著作编为《沈寄簃先生遗书》,分甲、乙两编,甲编22种,乙编13种;还编有《枕碧楼丛书》12种,为研究中国法律思想史和法律制度史的参考资料。
沈家本博闻强记,遍览历代法制典章,刑狱档案,对中国古代法律资料进行了系统的整理和研究。他还写了大量的研究性著作。1886年,《刺字集》成书出版刊行,这是沈家本第一部公开印行的学术著作,也是他第一部研究法学的蓍作。此后,他又撰写了《秋谳须知》、《律例偶笺》和《律例杂说》等十余部书稿。这些研究使沈家本具备了渊博的法律知识和敏锐的洞察力,为以后从事修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出任修律大臣后的沈家本,在此后的十年间,亲历亲为,拉开了大规模修订法律活动的序幕。
其间,沈家本改刑部律例馆为修订法律馆,建立了近代法律改革的组织机构。同时,大量招聘留学海外的法政人才,翻译西方各国的法律,尽可能地了解掌握更多的西方法律状况,完成了修订法律的前期准备工作。
与此同时,沈家本参照近代西方法律基本理念,着手删改旧律,包括禁止刑讯、废除重法、删减死罪条目、改革行刑体制、删除奴婢条例、禁止人口买卖、统一满汉法律、完善秋审制度等,努力实现着清政府提出的“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的法律改革目标。
沈家本主持修订的《大清刑律》是中国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法典。此外还主持制定了《大清民律》、《大清商律草案》、《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等一系列法典。虽然这些新法典未曾实行施行,但其制定的本身就已经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大进步。
作为传统法学的集大成人物,沈家本对于近代法学发挥了植基作用,起到了承上启下的历史性作用。
沈家本的法律思想,不仅表现为对法理学的探讨,也贯彻于修律的实践当中。他指出:法律应该伴随今昔形势的不,,而为之损益,不能简单袭用。特别是他把中国置于世界的范围以内,进行考察,借以说明海禁大开以后的中国,万难固守祖宗成法而不变。否则“以一中国而与环球之国抗”,优劣之势,不言自明。为了贯彻“务期中外通行”的修律方针,他“参考古今,博稽中外”,认为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比中国封建旧律文明、进步,中国必须“取人之长,以补吾之短”,“彼法之善者,当取之,当取而不取,是之为愚”。
沈家本引进西方法律时,反对完全抛弃中国传统的法律,他说:中国“礼教风俗不与欧美同……若遽令法之悉同于彼”,将会增加修律的阻力,“又安能会而能之,以推行于世”。为了实现“会通中外”的修律方针,他积极组织力量,翻译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作为修律的蓝本。同时,奏请设立法律学堂,培养专门司法人才,聘请外国法学家充当法律顾问和派员赴外国考察。
1906年,中国第一所中央官办法律专门学校——京师法律学堂正式开学,沈家本被任命为管理京师法律学堂事务大臣。
1906年,沈家本被任命为清朝大理院的正卿,类似近代意义上的“最高法院”的“院长”。
他奏请设立法律学堂获批,1906年,沈家本被任命为管理中国第一所中央官办法律专门学校“京师法律学堂”的事务大臣。
他是中国近代第一个全国性法学学术团体“北京法学会”的首任会长。
在八国联军侵华期间,沈家本发挥法律学辩才,对法国传教士妄图侵占府署东侧房产一事据理力争,最后取得胜利,但被该传教士诬告为附和义和团,被联军扣留,后几经交涉,到1901年2月14日才恢复自由。
1911年5月,清政府为挽救危机实行新政,成立了“皇族内阁”,沈家本辞去法部左侍郎一职。
退出官场后,沈家本致力于《刑统赋解》、《粗解刑统赋》、《刑统赋疏》的整理。1911年,武昌起义爆发,清政府在清廷四面危机的情况下,被迫起用袁世凯组阁,沈家本被任命为司法大臣。1912年,清帝退位,沈家本的仕途生涯随之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