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史上第一位“最高法院”院长是沈家本
1906年11月7日,当时的清朝政府对各部院进行了调整和任命:法部尚书为戴鸿慈,左侍郎为绍昌,右侍郎为张仁黼,大理院正卿为沈家本。同时,刑部改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
大理院就是近代意义上的“最高法院”,因此,沈家本就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位“最高法院”的院长。沈家本的品级低于同为司法机关的法部尚书。
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构在甫建之时,位置就低于最高行政机关,正如沈家本传记的作者指出的,这多少反映了近代中国人追求审判独立的艰难性。
更加艰难的是,当把思想转变为现实时,作为大理院正卿的沈家本面临着无米可炊的困局。
即时当时的清朝政府已经愿意开始学习西方引进近现代法律思想和体系,但在实践中,中国没有近现代的法律为依托,这些都是后来沈家本主持编修的。
在沈家本主持新制定的一系列专门法典中,《大清新刑律》是最重要的。该律摒弃传统诸法合体的旧制,是一部单纯的刑法典。此诸旧律,它有五个方面的变化:改旧律的笞杖徒流死五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附加刑有剥夺公权和没收;削减了旧律繁杂的死罪条目;确定了死刑唯一的原则;废除了旧律的援引比附制度;重视惩治教育。
此外,沈家本还主持制定了《大清民律》、《大清商律草案》、《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等一系列法典。虽然这些新法典远不曾得到完善,且大部分未曾施行,但其制定的本身就已经是中国法律史上亘古未有的革命。至于贯注于法典编订中的立法者的思想,以及由法典编纂而引起的争执和议论,则无疑具有更加久远的价值。
大凡改革,都不是一帆风顺的,无不遇到来自守旧派的阻挠和反对。修律的阻力也很大。沈家本身处变局,心存忧患,努力探求新旧交替之际法律发展的途径,形成了“参考古今,博稽中外,融会贯通,不存偏见”的独特修律风格。然而,在腐配的清廷中,沈家本虽竭尽心力融通中西法律,却仍不为顽固的官僚士大夫所容。讥议反对接踵而来。为维护修律成果,沈家本代表法理派与礼教派围绕删除旧律中以纲常名教量刑的内容进行了四次大的论争,最激烈的一次爆发于沈家本奏上新刑律草案之后。一时之间,下有部院督抚大臣的排挤指斥,上有“修改新刑律不可变革义关伦常各条”的上谕。沈家本甘冒被斥为悖逆纲常、离经叛道的风险,起而论辩。最终《大清新刑律》渡过难产大关,附加“暂行章程”五条得以颁布。
可是,沈家本却被迫辞去修订法律大臣和资政院副总裁两项职务,回任法部左侍郎,从而结束了他将近10年的修订法律生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