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最早的公债是1950年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
公债,是国家(政府)以信用方式吸收巨额款项的一种形式。
有在国内发行的内债和向国外举借的外债,通常指前者。
内债一般以发行附有息票的定额公债券的方式,向本国人民和工商企业募集,定期付息还本。
按债务主体分,有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家公债和地方政府发行的地方公债;
一般把由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家公债称为“国债”,地方政府发行的称为“地方债”;
按偿还期限分,有长期公债和短期公债。
资本主义国家的公债收入,主要用以弥补财政赤字,依靠增加税收来还本付息;其公债券是有价证券的一种,可以在市场上买卖流通,常被资本家用作投机的手段。
社会主义国家发行公债的目的是鼓励人民储蓄,支援国家经济建设。
新中国最早的公债是1950年发行的“人民胜利折实公债”,1954—1958年发行过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它们都是国债,随后都已经按时还清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