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早的宪法始于清代鸦片战争后
中国资产阶级第一部也是唯一的宪法性质的文献,是中华民国制定的《临时约法》。
“宪法”这个词是从拉丁文翻译过来的。在我国,不少古典书籍中也有“宪”、“宪法”的用词。但这时的“宪法”实际上是指普通法,一般指刑法,与现代的含义并不一致。
我国宪法的历史还是从1840年鸦片战争后开始的。1908年,清朝统治者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这以后,袁世凯、蒋介石都出台过“宪章”、“约法”。
但1912年孙中山领导的中华民国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被公认的中国第一部,也是唯一的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宪法。临时约法全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11日在南京颁布。该法共七章五十六条,规定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人民享有各种民主权利,实行三权分立制,及规定了相应的政权组织形式。可惜中国历史上这第一部进步的宪法并未能实现,1914年被袁世凯宣布废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布了起着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9月20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正式诞生。这是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1954年宪法颁布;
1975年全面修定;
1978年又一次全面修定;
1978年宪法分别在1979和1980年进行局部修定;
1982年宪法又进行了一次全面修定,至今沿用;
但其间经过了四次小修,即1988、1993、1999、2004年修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