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颁布于1954年
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颁布于1954年。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这部社会主义宪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该宪法除序言外,分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以及国旗、国徽、首都,共4章106条。
这部宪法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了中国人民革命的成果和新中国成立五年来的新胜利,反映了中国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共同愿望。
它首先把实现国家在过渡时期总任务的具体步骤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序言指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第一章总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这就指出了中国的国体。同时,在序言中指出,已经结成的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今后在动员和团结人民完成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和反对内外敌人的斗争中,将继续发挥其作用。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这就指出中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政治制度是民主集中制。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这是中国的民族政策。
关于经济政策,宪法指出,在过渡时期存在多种经济成份,生产资料所有制:有国家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和资本家所有制四种。另外还规定了对各种经济成份的具体政策。
第二章国家机构,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查院的职权、产生办法及相互关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三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国家供给必须的物质上的便利,以保证公民享受这些自由;
有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人民法院或人民检查院批准,不受逮捕,住宅不受侵犯;
享受劳动、休息、受教育、从事科学研究和文艺活动、对违法失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控告等权利或自由;
同时,有遵守法律、劳动纪律、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产、依法纳税、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等义务。
第四章规定:国旗是五星红旗;国徽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首都是北京。
该宪法总结了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历史经验,特别是新中国建立以来革命与建设的经验,充分反映了中国历史的状况和过渡时期的特点,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在过渡时期的根本要求。它的制定与实施,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奠定了初步基础,为社会主义社会的确立提供了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