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一次正式使用“民法”是在1921年

民法一词来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公元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时,进一步汇总整理编成法典,到12世纪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它是世界上最早的较完备的民法典。仿效罗马法制订的1804年《拿破仑法典》是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

1922年制定,1923年施行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是苏维埃工民政权制定的第一部以生产资料社会公有制为基础的民法。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原无民法一词,有关钱、债、田、土、户、婚等法律规范,都放在各个朝代的律、例之中。清朝末年至中国民国初期曾制订“民律”草案,后经修订于1921至1930年分编陆续公布时改称“民法”,这是中国法律历史文献上对民法一词的第一次正式使用。

新中国成立后,在50年代便开始民法草拟工作。1986年4月12日全国六届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法制建设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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