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早的产品质量监督制在春秋战国时已经建立

据《周礼-考工记》记载: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我国就有了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的年审制度和政府官员的质量负责制度。

春秋初,齐、晋、秦、楚等国规定:制造产品,要“取其用不取其数”。在原材料的选择、制造程序、加工方法、质量检验、检验方法等方面,都要按统一的标准和规定,以保证产品“坚好便用”。

首先提出用“物勒工名”(在产品上刻上制造者的名字)的方法来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是春秋时期的秦相吕不韦。经过四年的不懈努力,他终于率先在秦国实行了质量检测、监督制度:每年10月份,由“工师较功,陈祭器……必功效为上,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工有不当,必行其罪,以穷其情”,对各郡、县的产品进行质量检查。并规定:凡不符合标准的,不得使用,以保证产品质量能“功致”。

在对产品质量的年审中,除要求每件产品做工考究、工艺精湛外,还要求生产者打上自己的姓名,以防止以次充好和仿冒行为。如发现产品质量低劣,坑害了使用者,则由负责检测的“相邦”写出鉴定结果,提出对责任者的惩罚建议,并责令责任者查明原因,制定改进措施,保证不再制造、出售劣质产品,否则,“举族连坐,豪产抄没,充盈府库”。

“物勒工名”在元、明、清等朝代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产品质量的检查制度和官员负责制度逐渐成了一项保证、实施、监督产品质量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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