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已发现的最早的法律判决书实物刻在西周浇水壶上

中国已发现的最早的法律判决书实物刻在西周浇水壶上

该系列: 西周判决书 共 2 篇, 此篇为第 [part not set]

陕西省宝鸡市辖域曾出土过一个铸于西周中后期的青铜浇水器,它的盖与腹内铸有157字铭文,记载了中国第一个法律判决书。

铭文记载一个叫牧牛(管理放牛奴隶的小头目)的人,违背了先前的誓言,状告了自己的上司,法官伯扬父将其判定为诬告,判决本因鞭打一千下、处以脸上刺字的墨刑,经过宽佑减刑,鞭打五百,罚铜三百锊,并让牧牛重新立誓认罪结案。

(图:刻有法律判决书铭文的西周浇水壶)

铭文是西周一桩诉讼案件的真实记录,堪称一部生动、具体、形象的西周青铜法典。但透过铭文,西周把下级状告上级的一个民事诉讼案件动之以刑,在今天看来是不妥的。

在案件审判中采用了一审结案的做法,不允许上诉,这就使牧牛走投无路,无法再申诉,酿成一起冤假错案。

另外将盟誓当作判决根据,并决定着诉讼能否终止,这更反映了西周法律的不平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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